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无证驾驶云EL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定县插甸镇哪吐村委会哪吐村二队沿插武线-京昆线往武定方向行驶至K3256+400米处时摔倒,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闫开林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二队**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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