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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云D*****号的非运营轻型栏板货车在罗平县**路**公司门口路段被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李*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李*的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陈**的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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