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4********,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吉C****B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万发镇东万发村六组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 /100m 1。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哲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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