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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楼**室,系烟台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悦国际酒店停车场内倒车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鲁******号小型越野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短时间离开现场,返回后从保安处得知发生事故,其在现场等候保安找来对方车主,23时许对方车主王某某来到现场就报警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李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称其身体不适,当场未能检测出呼气结果,后民警将其带至威海市立第三医院提取静脉血并送检并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169mg/100ml。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李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59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正

检察官助理:杜术忠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楼**室,联系电话1303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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