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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40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16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于2020年2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14分,李某酒后驾驶皖SG****号轻型货车沿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7KM+44M处,被毕某某驾驶的豫R7****号小型轿车追尾其货车尾部,造成车辆乘坐人赵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体内乙醇浓度为2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毕某某、毕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乡**村16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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