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86********,汉族,大学本科,务工,山东省寿光**厂工程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1时56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棕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寿光侯镇四十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侯镇四十米大街与侯镇中心小学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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