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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路**散居片**栋**单元**室,现住**市**区**路**散居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05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豫NL****尼桑牌轿车,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芒砀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车辆照片等相关书证;

3、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欣  

                                    2020年0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123;

2、 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4页;

3、 随案移交物品(光盘)一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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