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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6〕10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住河南省宁陵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豫N7****号小型客车,沿宁陵县张弓镇符庄村至程楼乡刘古堂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符庄村东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鹏飞

2016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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