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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农业农村局职工,家住河南省**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凌晨58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N*****小型汽车行驶至虞城县城郊乡华山路与至诚四路交叉口时,被虞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卷宗两册;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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