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蓝田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沿蓝田县白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自来水公司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蓝田县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在蓝田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大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其血醇含量为:157.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查获时的照片;
2、提取笔录及血醇检验报告;
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一钊
2020年9月25日
附:1、案卷材料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光盘一张。
注: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