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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街道办**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3时35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陕A*****小型普通客车从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村其家中出发行驶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人人乐”超市附近路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4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之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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