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0********,哈尼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02时49分,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天马路东段南湖红绿灯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检测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918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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