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派出所,现住址新疆第五师****,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2019年8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博乐市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精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丁香玫瑰园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11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被告人李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87.781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址:新疆第五师****.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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