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寨**号。2016年5月3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玉泉高速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16年8月26日,因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警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和朋友张某某等七、八人在秦州区**镇一家饭馆吃饭时,饮用啤酒约4、5瓶、白酒约二两。20时许,李某驾驶自己的陕A*****号小型轿车载着张某某,从**镇出发,沿310国道行驶至秦州区****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天水四〇七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检验:李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李某的供述、张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及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李某行驶证、驾驶证、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及视频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罚金3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秀成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