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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19902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梁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62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16 日23 时33 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鲁E**小型轿车沿广饶县亿丰建材城停车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亿丰建材城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2.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禹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朋飞

2020年820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梁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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