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陕E54***号小型汽车从大荔县城至罗敷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的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建盈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两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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