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汉川市106省道10KM+50M处路段,与唐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出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抽血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送达回证等物证、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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