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任某某家中吃饭并饮酒,酒后李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淅川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淅川县人民路丹阳迎宾馆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任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均峰
徐立倩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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