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9011991********,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大理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白色宝骏牌小轿车在大理市正阳时代广场黑龙桥南路口附近,与刘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刘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有酒驾嫌疑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提取被告人李某血液送检,检验鉴定结论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20年1月7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2.被告人李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08721****。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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