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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谢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淮南,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1********,汉族,专科毕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与*路交口*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医院路段时,碰撞到王某某停在路边的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当日20时47分,在淮南新华医院急诊室对李某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9月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10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邹多品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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