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淮南,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1********,汉族,专科毕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与*路交口*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医院路段时,碰撞到王某某停在路边的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当日20时47分,在淮南新华医院急诊室对李某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9月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10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邹多品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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