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鲁山县*宿舍,系*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D*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镇*村路口处时,被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 92.77mg/100ml,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书记员:李洋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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