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东大学趵突泉校区北门东侧时,与蔺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发生刮碰事故。同年6月5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2±9.6 mg/100ml,系醉酒状态。同年6月27日,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0.4±11.4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6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任远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