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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043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车犯罪侦查大队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车行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66mg/100ml(乙醇/血)。李某己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1.物证:涉案车辆、血样;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车辆等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19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88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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