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李X,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4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镇XX村42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封丘县黄陵派出所门前道路由南向北驶至起重大道交叉口西边环卫产业园区门口处,与王XX(另案处理)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AXXXXX号小型轿车从环卫产业园区内驶出停在道路北侧时刮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李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4mg/100ml。
被告人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XX、韩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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