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0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洛阳市西工区**南路**号院**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09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CD0****的白色轿车沿老城区中州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集市街交叉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上乘员杨某某受伤。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