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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56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号,村民,现住**************号。2010年1 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6月2日因犯绑架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外罚金5000元;2017年9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临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4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城区西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右转驶入广场南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红卫

检察官助理:魏  莉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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