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21时20分左右,李某醉酒后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县****镇****乡**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东侧的电线杆,造成车辆、电线杆及线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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