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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吉林省辽源市**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D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泉酒路口加油站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1.18mg/100mL,为醉酒驾车。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爽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中,住址为本市**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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