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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组,现住址:长葛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6分许,被告人李某持C1证驾驶豫K001*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立交桥西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当场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2020年5月6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送检李某血样样品乙醇含量为10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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