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该村。2018年12月27日因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镇**村*屯东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屯东侧的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黑BL***3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伤。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2月4日在景星镇**村**屯东侧的交叉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诊断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李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2019年11月21日

附:

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