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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罪)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新疆**********,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玛纳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审查,发现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还遗漏的被告人未移送起诉,于2020年8月26日要求玛纳斯县公安局补充移送起诉。2020年9月21日玛纳斯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讯问被告人李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9月21日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 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已饮酒,仍然唆使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公共停车场挪动位置,与烧烤店门口的遮阳伞发生刮擦,未造成人员受伤,财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凉州户镇派出所所长穆某某查获后报至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之后交警将孙某某带至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同年5月4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8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新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事故认定书等;证人宋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

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峰

2020年9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在处所:正在取保候审,现住新疆*************,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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