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街**号。2018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93.1mg/l00mL)后驾驶粤CK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三乡镇金光大道由文昌路往光后中心小学方向行驶,途经光后中心小学桥面对开路段时,因车辆失控撞上路中间花基,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李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佐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1份;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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