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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发、李某二涉嫌滥伐林木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发,男,彝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2********,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二,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3********,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二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刀晨曦、陈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思茅区龙潭乡黄草坝村上黄草坝村民小组‘大地’使用油锯、斧头砍伐桤木,且砍伐数量较大。经聘请普洱市思茅区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现场鉴定,现场位于思茅区龙潭乡黄草坝上黄草坝,属龙潭乡44林班1、30小班( 思茅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被砍伐林木为桤木,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事权等级为国家级公益林,共砍伐林木1个点,被砍伐林木蓄积合计45.78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二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说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云南省国家级公益林证明、思茅区国有林管理中心更名文件复印件、云南省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思茅区实施方案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困难申请、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现状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二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黄草坝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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