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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合同诈骗罪)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并以此作抵押,向被害人苏某某借款8万元,得款后逃匿。

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采取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黄华借款9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尉氏县公安局出具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的情况;被告人李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借据、担保书、抵押承诺书等;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合同诈骗的情况;3.被害人黄某、苏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李某合同诈骗的情况;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其合同诈骗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现退还被害人黄某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为担保,骗取被害人苏某某、黄某借款176000元,并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奇

田文生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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