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并以此作抵押,向被害人苏某某借款8万元,得款后逃匿。
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采取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黄华借款9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尉氏县公安局出具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的情况;被告人李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借据、担保书、抵押承诺书等;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合同诈骗的情况;3.被害人黄某、苏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李某合同诈骗的情况;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其合同诈骗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现退还被害人黄某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为担保,骗取被害人苏某某、黄某借款176000元,并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奇
田文生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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