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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妨害公务罪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2001********,汉族,初中,外卖送货员,户籍所在地第**师**垦区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新疆博乐市**路**号**小区**单元**楼**室。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博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20年6月16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被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办理健康证一事前往博乐市医院门诊楼,在一楼大厅向护士美某某询问健康证时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情绪失控并使用警戒柱砸向护士美某某,后被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及群众控制。2020年6月1日18时40分许,博乐市公安局文化南路便民警务站呼某某、阿某某接到该警情后迅速出警,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出警民警在执行公务情况下,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并拿起凳子欲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后被现场民警制止。当日18时50分许,在南城派出所民警增援后,出警民警欲将被告人李某传唤至派出所深入调查,当被告人李某被带至门诊楼一楼两玻璃门中间时,其拒绝配合民警执法,并拳打出警民警呼某某脸部、手挖民警呼某某、阿某某上肢,造成呼某某、阿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疆博乐市**路**号**小区**单元**楼**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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