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2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财源塔社区**街**号**号。2019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1时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在中某某港口镇桃源宾馆对开路某某停车位与陈某云发生争执后导致陈某云汽车撞上路边其他车辆,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汽车离开(车牌号湘B18****),陈某云驾车追赶至港口镇星辰花园路段时,陈某云以自己遭到殴打向某某巡逻的港口分局西街派出所辅警被害人胡某强、何某棠求助,胡某强、何某棠驾驶警用粤T2610警摩托车与陈某云追至星辰花园绿道入口处,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的车调头出来,胡某强、何某棠将警用摩托车停在道路中间并示意被告人李某某停车,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汽车撞向警用摩托车,导致警用摩托车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2元)及被害人胡某强倒地后右腕、右踝关节软组织挫伤,胡某强起身上前拍打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室的车窗示意其停车,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驾驶汽车逃离。次日下午5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区天悦城对开马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
二〇二○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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