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租住的祁东县过水坪镇逢源村S317马路边的房屋内,先后三次与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丙(在逃)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租房内容留李某乙、李某丙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租房内容留李某乙、李某丙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租房内容留李某乙、李某丙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吸毒人员李某乙的尿液经检测,结果冰毒区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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