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183********681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08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08月28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09月07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09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我院于2018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0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04月24日晚,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中心,其自己所开的B座407包房内,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李某又于2018年05月24日晚,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中心,其自己所开的A座408包房内,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07月11日晚,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中心,其自己所开的305包房内,再次容留韩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0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5.人员指纹卡;6.指认现场照片;7.身份证复印件;8.尿液提起笔录;9.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10.现场检测报告书;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四)视听资料:讯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2018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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