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刑诉[2015]7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铜鼓县大沩山林场虎形工区。因吸毒于2013年7月30日被铜鼓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又因吸毒于2013年8月23日被该局行政拘留15日,再因吸毒于2015年8月11日被该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26日被送往高安市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11月13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在铜鼓县**镇**路新开小区长河寄卖行替店主曾某看店期间,为吸毒人员聂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购得毒品冰毒,先后容留聂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长河寄卖行吸食冰毒6次:

1、2015年6月22日晚上9时许,李某在长河寄卖行容留聂某某、黄某某吸食了冰毒;

2、2015年7月25日晚上10时许,李某在长河寄卖行容留聂某某吸食了冰毒;

3、2015年8月2日下午3时许,李某在长河寄卖行容留黄某某吸食了冰毒;

4、2015年8月5日傍晚,李某在长河寄卖行容留聂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吸食了冰毒;

5、2015年8月9日中午1时许,李某在长河寄卖行容留王某某、钟某某吸食了冰毒;

6、2015年8月11日下午4时,李某在长河寄卖行容留王某某、邱某某、于某某吸食了冰毒,民警闻讯赶来后,依法扣押了吸毒工具一套,抓获了李淋等四人,并对四人的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筛选试剂盒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钟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检查、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吸毒工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6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驰来

2015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羁押于铜鼓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本案卷宗二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