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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1221992********,汉族,文盲,户籍地**: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0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24时许,被告人李某将违法行为人段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容留在李某位于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附**号家中,四人使用自制“马壶”轮流吸食毒品“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2.证人段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等;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洁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_5.主要证据目录二份。

6.光盘一张。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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