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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4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65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新兴街道办****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容留卖淫女张**、李**、李**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卖淫活动。

1. 2019 年5 月31 日,被告人李某容留卖淫女张**和嫖娼人员夏**在振兴街道办昌平村昌南组其租住的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19 年11 月8 日,被告人李某容留卖淫女李**和嫖娼人员高**在其租住的阎良区413 栋东单元*楼西户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3. 2019 年11 月16 日,被告人李某容留卖淫女李**和嫖娼人员吕**在其租住的阎良区413 栋东单元*楼西户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李某获利10 元。

4.2019 年11 月18 日,被告人李某容留卖淫女李**和嫖娼人员冯**在其租住的阎良区413 栋东单元* 楼西户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张**、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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