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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丰区**街道**号。2006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早上,毛某某(已判刑)发现丰溪河小坝头附近一个工地的铲车司机饶某某将平时其拉砂石的路挖断,于是找饶某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饶某某因气愤,扬言要用铲车铲毛某某。毛某某某某认为受欺负,便告知当时工地管理人员:“今天要修理饶某某。”随后便打电话给毛某某某某(已判刑),将受欺负一事告诉毛某某,并让毛某某带人过来。毛某某便打电话给徐毛某某(已判刑)叫其带人去小坝头,同时自己先开车赶到小坝头。徐某某开车载着到被告人李某、徐某某(已判刑)赶到小坝头与毛某某汇合后,毛某某将放在车上的砍刀、鱼叉分发给徐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随即毛某某带路,毛某某四人走到铲车司机饶某某进行作业的地点。毛某某大声喝令饶某某下车,饶某某因惧怕不肯下车,毛某某便爬上铲车,将饶某某强行从铲车驾驶室拉下。毛某某立即上前对饶某某拳打脚踢,接着毛某某、徐某某对饶某某拳打脚踢,致使饶某某跪地求饶,徐某某用砍刀的刀背猛打饶某某背部几下。徐某某、李某某持械在现场威胁饶某某,防止其反抗。后毛某某、毛某某、徐永敏、李某、徐贵生等人离开了滋事现场。经司法鉴定: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入院资料、接警信息表、人口信息简项表、判决书复印件、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2.证人程某某、夏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某某、饶某某、毛某某的辨认笔录;6.徐某某的指认笔录;7.赣铭SR(2019)医检鉴字第030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械对他人随意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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