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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社。2013年6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6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因琐事与王某现发生争执,后李某在王某现脸上扇了两巴掌,并用拖鞋底朝王某现脸上打了几拖鞋。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现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8年10月26日,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以寻衅滋事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

2.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定西市安定区**镇**大酒店,因服务态度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后李某将一消毒柜和墙上的一幅画损坏,价值1060元。2019年9月5日,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以故意损毁财物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

3.2020年7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与杨某明、杨某驾车至定西市安定区**镇**路**号香泉农家烤馍店门前时,与麻某某停放在店门前的一辆江淮越野车相撞,在商量赔偿事宜时麻某某被李某殴打致伤,烤馍店的玻璃门被李某损坏,价值400元。

4.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定西市安定区**镇**KTV包厢内小便时被服务员劝阻,其便无故将吧台前的茶几掀翻,在服务员将茶几归位后,其对服务员进行殴打并再次将该茶几掀翻摔碎,被损坏的茶几价值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康 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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