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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林州市****职工,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一区***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志军,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利用电脑和网络,购买赌博管理软件,组建赌博QQ群招揽参赌人员,并设定上分、下分等赌博游戏规则,以押“龙虎和”的形式,通过支付宝接受他人投注,根据果博东方赌博网站实时视频、数据作为赌博依据,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经鉴定,李某开设赌场所用支付宝总收入金额368021元,总支出金额342453元,非法获利25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常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建赌博QQ群并接受投注,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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