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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住汕尾市海丰县**大酒店对面**居**楼。出海捕鱼时暂住汕尾市城区。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开始,被告人李某利用上线人员“男哥”(微信号为sum********,微信名为“平安顺”)提供的网络赌博“时时彩”的代理账号和密码,担任下线庄家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李某利用代理账号开通六个会员账号,供自己和赌博人员李某某、薛某某投注进行网络“时时彩”赌博。至2019年1月28日止,被告人李某接受李某某、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投注赌博金额共人民币78228元,被告人李某赌博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63403元。

2019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汕尾市城区吉祥花园附近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传唤并接受讯问,主动交代其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手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金水

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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