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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开设赌场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93********,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路**楼***室(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社区***路***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83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92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鲁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11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4月至20207月,被告人李某在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路**楼***室家中,以“关键字+赌博平台联系方式+不相关内容”文章推送的形式在豆瓣网网站上为腾达娱乐网络赌博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累计投放广告1700余条,获取推广费138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 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网络赌博平台而为其投放广告并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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