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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开设赌场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赵*、杨*(均已判刑)商量以“推饼”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在长葛市*镇*办公楼一房间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谋取利润后,以发工资形式雇佣安排刘甲(已判刑)负责抽钱,刘乙(已判刑)负责“记杆”,被告人李某和刘丙、楚*、赵甲(均已判刑)负责守门,赵*、杨*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7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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