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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强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李某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强在信宜市区体育馆对面的宵夜档喝了大量啤酒,后驾驶粤K00****号牌摩托车由体育馆对面的宵夜档往池洞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怀乡路口路段时,由于下雨路滑,李某强驾驶的车辆失控摔倒在路边并与停靠在路边的桂KW0****号牌重型平板牵引桂KW**挂号牌半挂车相碰,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李某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后去到现场,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9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带李某强到信宜市中医院抽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强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236.5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在本起事故中,李某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强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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