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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强盗窃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镇**村******。2008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强去到台山市**镇**楼**李某贤经营的**商行,趁无人看铺之机,从**商行的抽屉内盗窃人民币现金1500元。

2019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强又去到上述同一店铺,趁无人看铺之机,从**商行的抽屉内盗窃人民币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强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贤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相关书证。

5、视听资料。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春华

2020年3 月6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强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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