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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强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樟木社区**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4月1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樟木社区**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4月1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3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中午,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即安排被告人谭某某去到岑溪市区葛仙岩路口附近,将2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8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2.2020年3月23日上午,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即安排被告人叶某某到岑溪市区葛仙岩路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叶某某手上查获外用透明密封胶袋包装的毒品嫌疑物2小包(共净重0.58克)、手机等物,在陈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民警依法将上述毒品嫌疑物及毒资进行扣押。经鉴定,上述毒品嫌疑物检出海洛因。

3.2020年4月11日中午,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安排谭某某到樟木圩圩头附近卖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德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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